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多的一个问题。利息约定过高,借款人用资成本过重,出借人本息很可能无法收回,所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高息持否定态度。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在利息中设置的“猫腻”,让人防不胜防。那么,民间借贷的利息都有哪些值得划重点的地方呢,今天就带大家看看关于利息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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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利 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虽然遵循借贷双方意思自治,但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支付的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会被冲抵本金。
例子:以2024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即3.35%来算,此时签订借贷合同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3.4%,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民间借贷中的违法高息、变相高息等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对此严格规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约定利息,但不能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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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 头 息
民间借贷中,有时存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或者借款人当天就把利息转回去等,这种做法俗称“砍头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对于“砍头息”是明令禁止的,司法实践以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出借金额,预先扣除利息情况下,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例子:比如借款1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年。出借人如果先把到期应付的1万元利息扣掉,只给借款人交付9万元,或者借款人收到10万后当天转回1万元,这1万元就叫砍头息。实际上借款人可支配和使用的资金仅为9万元,法院会按照9万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建议
借贷双方不要约定或变相收取“砍头息”。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据载明的金额要与实际出借金额相一致;对于借款人来说,要保留好实际收到借款金额及支付“砍头息”的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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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滚 利
“利滚利”,又称“驴打滚”,专业术语称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有复利的,总计的用资成本不能超过司法保护利率上限。首先,前期利息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其次,借期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也不能超过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用复利法计算,本金越大、利率越高、期数越多,复利就越高,很容易出现违法高息的情形。而且复利计算较为繁琐,多次更换借据容易导致初的借据缺失,造成初的本金数额难以查证。
例子:小张借小李10万元,借期1年,利息为年利率10%。期满后小张应还款为10万元*(1+10%)=11万元。期满未还,小张应小李的要求重新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款本金11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把利息1万元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就叫做复利。
法官建议
要在法律保护利率的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出借人要求更换借据时计算复利,借款人要保留好初实际出借本金的证据,在更换的借据中注明本金和利息分别的数额,以便诉讼时法院查证,将违法高息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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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息
罚息又叫逾期利率,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约定一定惩罚性质的逾期利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例子:2024年3月1日,小王借小马10万元,年利率10%,借期三个月,逾期不还罚息利率按20%执行。其中,逾期利息20%的约定超过了LPR的四倍即13.8%,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包含利息、逾期利息等在内的所有用资成本利率之和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法官建议
出借人约定适度的罚息有助于敦促借款人按时还款,但罚息的规定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借款人要依照约定按时还款,以免产生罚息而增加借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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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
实践中,有的借款美其名曰“无息、低息”,但又通过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名目收取费用而未实际提供对价服务。这类费用虽然计算规则不同、名义不同,但实际上都是借款人的用资成本,有的还是为了刻意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而另立名目,对此,也要与利息一并纳入整体用资成本核算,对于超过四倍LPR的都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小张借小李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0%。另外,双方还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小张需向小李支付服务费1万元。期满后,小李诉请小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万元,服务费1万元。因利息和服务费都是实际用资成本,且两者相加超过了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人民法院对于利息和服务费超过四倍LPR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借款人在借款时不要轻易相信所谓无息、低息的介绍,要严格审核自己所签订的书面材料,格外警惕是否存在上述变相收取高息的情形。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关于利息方面的重点,从借款人的角度,要注意好借款利息是否是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并且注意识别可能存在的违法高利、砍头息、利滚利、过高罚息、变相收取利息情形,尽可能避免踩坑。从出借人的角度,虽然司法保护上限范围内的利息受到保护,但利息也并非越高越好。利息高也意味着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变高、还款压力变大,出借人能够收回借款本息的风险就增加。如果借出去的钱如石沉大海难以收回,那就芭比Q了。
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应当平衡好借贷双方各自的利益,出借人要考虑借款人的实际经营利润、还款能力等客观情况合理约定利息,尽量不要约定过高的利息,让对方有借有还、借钱能还,从而实现经济上的互利共赢,达到周济资金的目的,促进市场主体健康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