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光线非常敏感的丝麻棉毛纺织、字画、拓片、各类书籍文献、邮票、壁画、彩塑、彩陶、动物与植物标本等收藏品,其光照强度规范≤50勒克斯;对光线敏感的油画、皮革、骨角制品、象牙制品、竹木制品和漆器等收藏品,其光照强度规范≤150勒克斯;对光线不敏感的青铜器、铁器、金银器、玉石、陶瓷、玻璃、珐琅器和岩矿标本等收藏品,其光照强度规范≤300勒克斯。收藏品库房的光照强度规范为50-100勒克斯。对光线非常敏感收藏品的年曝光量规范为120000,即50勒克斯的光照强度全年300天每日曝光8小时。对光线敏感收藏品的年曝光量规范为360000,即150勒克斯的光照强度全年300天曝光8小时。照明光源的紫外光相对性的含量应小于75微瓦/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