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朝阳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办理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含申请报告,需另附页)(原件一份);
2.市场监管局调档的完整公司章程(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3.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当年设立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三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2)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中产权方为公司法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产权方公章 (复印件一份);
(3)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有偿使用证明(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5.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8.经办人员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书》(原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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