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颁发带有本行政机关印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的编码规则为“京餐证字+4位年份+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如果不予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将出具书面说明理由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基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所需材料,以下是一个基本的材料清单表格:
材料名称说明
卫生许可申请书 饮食服务提供者填写的正式申请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根据企业类型可能需要的其他材料
请注意,具体需提交的材料可能会有所变化,办理过程中,建议直接我们获取新的办理信息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