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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关于食品销毁的思考

王经理    2023-06-27 06:31:07    339次浏览

一.食品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流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食品作出销毁决定前后,食品拥有者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会少报或瞒报该批次食品的数量,甚至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将该批次的食品转移藏匿,以达到尽量少销毁或不销毁的目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较大数量食品销毁时,亦会由于工作疏忽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实际销毁的数量少于应销毁的数量。

环境污染:实施食品销毁时,人们常常通过焚烧粉碎填埋倾倒或化制等方法将食品彻底破坏。食品焚烧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大气环境液态食品随意倾倒污染河流和土壤;食品粉碎后随意填埋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质造成污染……。环境污染是食品在实施销毁时造成的较严重的问题。

再利用: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不论是食品原拥有者或行政执法部门希望将大量决定被销毁的食品在销毁的同时重新利用起来。如:决定被销毁的食品能否作为饲料喂猪喂鸡养鱼?决定被销毁的含油脂较多的肉制品能否熬油制皂?甚至决定被销毁的食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其它食品?……

二.建议及解决方法

依法销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一食品销毁时,应该有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并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据。食品销毁必须依法实施。

就我们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较常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言:当行政相对人(1)违反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毁该食品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其中销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3)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毁该食品;(4)违反第七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依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销毁该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及时销毁:一旦依法作出食品销毁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实施,不宜将食品长期搁置,以免食品流失,或因为食品占用库房或需冷藏等问题而产生纠纷。

集中销毁:依法决定销毁的食品应尽量在同一地点集中实施销毁。无特殊原因,不宜分散多处实施销毁以便在相近的时间内用相同的方法实施,也便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记录,以防食品流失。

统一销毁:食品销毁时尽量采取统一的方法,这样可以将销毁中出现的问题降至较少,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便于统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环境保护:为了防止食品在实施销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较好的做法是将食品销毁的时间地点及实施的方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是选择一家具有该种食品销毁能力的单位,且该单位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具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如:某经环境行政主管部认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即可将食品作为生活垃圾进行销毁处理。

再利用:依法决定销毁的食品在销毁的同时被利用重新产生一定的价值。这种思路应该是被提倡的。问题在于决定销毁的食品是如何被利用的:是否与(下转第23页·加03年第6期《中国卫生法制》第1卷第6期(总第67期段,自己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唾弃从而培养他们自觉的守法意识。从某种程度上,这也可以有效地免除了行政处罚对违法者伤其利益所受切肤之痛所带来的暴力抗法。当然,教育归教育,处罚还是基础,教育不能代替处罚,对违法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二者要兼而用之,才能起到真正的预防作用。品卫生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已售往市场的还要通过公开公告收回。

三.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分布;未经分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卫生法律法规中公正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大案小案事实求是地处罚,大案要案积极向社会公开曝光。公正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一个行政处罚下达之前,要认真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条文适当,处罚的类别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谙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处罚决定的适当与否,可以得到进一步公正合理的裁定。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亦体现了这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很容易理解的.每一个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公开调查审理结案,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我们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实行案件公开既方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卫生行政处罚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罚决定生效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的权利现场检查笔录上也必须有当事人或旁证人在场的公开签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等等。《食该原则在卫生行政处罚条款中多处得以体现。一是申辩权,也可以说是知情权。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当事人有可能不在场不知情,那么他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是听证权。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听证的权利,而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三是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这一点在“处罚的公正性”中谈到过,当事人享有自己认为不服的处罚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保护了当事人免受过失的行政处罚,从而保全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四是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上所述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另外,行政处罚的设定执法程序等在立法上亦体现了这一原则。

当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不管怎样,他们是违法者,是触及了较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他们享有的权利,又不能让这种权利过滥,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较终制止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还国家一个安宁,给社会一份稳定。这也正好说明了我们的卫生行政处罚是讲究情理的是“人性化”和“法制化”的结晶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卫生局卫生防疫站上接第21页)销毁决定相抵触?是否再次危害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依法决定销毁的食品不能再作为食品及食品用原料,否则与食品销毁的决定相矛盾,是对食品销毁决定的否定。

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该原则在卫生行政处罚条款中多处得以体现。一是申辩权,也可以说是知情权。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当事人有可能不在场不知情,那么他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是听证权。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听证的权利,而且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三是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这一点在“处罚的公正性”中谈到过,当事人享有自己认为不服的处罚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保护了当事人免受过失的行政处罚,从而保全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四是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上所述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另外,行政处罚的设定、执法程序等在立法上亦体现了这一原则。

当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不管怎样,他们是违法者,是触及了较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他们享有的权利,又不能让这种权利过滥,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较终制止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还国家一个安宁,给社会一份稳定。这也正好说明了我们的卫生行政处罚是讲究情理的是“人性化”和“法制化”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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