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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圆形;
(二)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四)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五)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六)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