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 2 条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任何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它是一项不可撤销的且由此构成开证银行确定的承诺,即开证银行保证向相符的提示予以承付。开证银行是指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代表自己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即期信用证就是只当我们的外贸出口商在拿着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者单据到银行后,就可以要求银行立即向我们的出口人支付货款。虽然国际的官方定义上对期期信用证的解释是“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受益人更加快捷的收取汇款,更有利于双方的资金周转,”
开国际信用证的时候是需要双方在合同当中一开始就约定清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一般这种国际信用证是需要买方向银行申请的,银行在审核过相关的条件以后就会给当事人出具信用证的,并且国际信用证是通过电传或者电报等方式通知的。
国际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