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受益人
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功能:
履约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投标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