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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福利体检服务,专业提供体检代通过服务

价格:面议 2024-10-31 04:00:01 79次浏览

公考体检关于其他肝炎

其他肝炎 包括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

上述疾病的病史(包括服药史)可供作参考。同样,体检中主要依据实验室及腹部B超检查的客观指标确定有无肝脏损害,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①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经复查仍无下降者,不合格。

②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但B超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③有明确原发疾病或病因者,应根据原发疾病或病因的性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

一、临床物理检查:

一般健康检查:含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

2.内科检查:病史搜集、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检查。

3.外科检查:病史搜集、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及四肢关节、头颅、

男性外生殖器检查、肛门直肠检查(含肛诊检查)等。(相关特殊职位加查文身)

4.眼科检查:视功能检查(含视力、色觉)、眼睑、结膜、泪器、眼肌、角膜、巩膜、

瞳孔等(含小瞳孔眼底检查)等。

5.耳鼻喉科检查:耳语试验、耳(外耳、鼓膜)、鼻(外鼻、鼻腔)、口咽部、喉部等(含

间接喉镜检查)等。(相关特殊职位加查嗅觉)

6.口腔科检查:唇腭舌、腮腺、口腔粘膜、颞下颌关节等。

二、妇科检查:

1.病史搜集:含月经史、婚育史等。

2.内诊:对已婚者做双合诊检查,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阴道分泌物性状等。

3.肛诊:对未婚者做肛腹诊检查,外阴、宫体、附件等。

三、心电图检查:电脑多导联心电图

四、腹部B超检查:含肝、胆、胰、脾、双肾

五、胸部X线检查:胸正位片

六、化验项目:

1.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

2.尿常规及尿沉渣(离心镜检):

3.血生化:

3.1空腹血糖(FPG)。

3.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3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4尿素(BU)。

3.5肌酐(CR)。

4.血免疫:

4.1梅毒螺旋体血细胞凝集试验(TPHA):

4.2艾滋病毒抗体检测(抗HIV)。

注:

1. 以上项目适应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对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应根

据体检特殊标准具体职位要求,适当增加检查内容,如嗅觉检查、文身检查,等等。

2. 以上项目为常规检查,如需进一步检查确定诊断的,其费用另收。

3. 如各医院在检查方法、试剂等方面存在不同,可按实际发生情况收费,但检查项目必须统一。

4. 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及尿沉渣及空腹血糖(FPG)的参考值范围应全国统一,特别是血常规(全血细胞分析)、尿常规及尿沉渣的参考值范围应执行卫计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其他检验项目的参考值范围因使用的试剂不同、检测方法等不同,各医疗机构可执行自己的参考值范围。

公考体检关于眼压诊断的注意事项

关于眼压 眼压是眼内容物作用于眼球内壁的压力。眼压测量虽然不作为公务员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但作为青光眼三大诊断指标之一,在眼科检查发现可疑体征时仍需加做此项检查,故简要介绍如下:

眼压参考值为10~21 mm Hg。眼压>24 mm Hg、昼夜眼压差>8 mm Hg或双眼眼压差>5 mm Hg,为病理性眼压。一般认为非接触性眼压计不够准确,其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在确诊青光眼时应采用Goldmann压平眼压计、手持压平眼压计或Schiotz压陷眼压计测量。由于高眼压并非都是青光眼,而正常眼压也不能排除青光眼,所以在评判眼压测量结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慢性单纯性青光眼早期眼压不是持续性升高,约有50%的患者单次眼压测量值低于21 mm Hg,因此,不能根据一两次眼压测量结果在正常范围内就判断为眼压不高,凡可疑病例应提供至少连续3天的单次眼压测量结果。此外,测量24小时眼压曲线,有助于发现眼压高峰及波动范围,是评判眼压的可靠依据。

2)高度近视等巩膜硬度偏低者,用Schiotz压陷眼压计所测眼压往往低于实际眼压,故要求测量校正眼压或用压平眼压计测量。

3)测量眼压时应注意测量误差。中央角膜厚度(CCT)是眼压测量的主要误差因素,CCT越厚,测得的眼压值越高,一些CCT较厚的正常人常被误诊为高眼压。CCT与压平眼压计测量值密切相关,所以在单项眼压高而无其他阳性体征时,应根据各地区条件做进一步检查,排除CCT因素所致的“假性高眼压”。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

4.1.2 结核病临床标准 《标准》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均作不合格结论。另外,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标准》未作出明确说明,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

按照本条款规定,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肺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初治6个月,复治8~12个月,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24个月)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肺外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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