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
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贷款条件是指借款单位或个人向银行借款应具备的条件。我国银行现行贷款条件是: (1) 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对国家实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即贷款对象应具有合法性;(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资金运用、生产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即贷款对象取得了法人资格,承担明确的经济责任;(3) 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建立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即贷款对象应具备正常经营和承担风险的能力;(4) 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即贷款对象应接受银行的监督。
平等和公平原则意味着双方是对等的经济主体,在协商具体条件时,其中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求不对等的利益。贷款条件商定双方遵守这一原则,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担保公司规模较小,较之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获得收益却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这不符合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不利于双方长远稳定关系的发展。
民间贷款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