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