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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标准
(一)经历能力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任馆员以来,具备下列7项中的2项:
1.主持完成本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保护、编研、展陈、信息化等工作,并完成工作任务。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检索工具、全宗指南、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据汇集大事记、年鉴、档案利用案例等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制和编写工作。
3.独立撰写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并付诸实施。
4.作为带头人参与完成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用等研究成果被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5.所在单位通过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业务评比、评价、测试、检查、试点等,指导参与相关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
6.为解决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和利用服务问题撰写的较高质量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提案议案、建议方案、创新案例等被县(区)级以上单位采用。
7.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馆员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
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参与完成档案工作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限前7名)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限前5名)。
3.独立完成的成果(本专业发展规划、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同级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质性采纳(采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
4.主持完成档案文献编纂工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编纂成果正式出版。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相关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
6.取得的本专业学术成果获得省辖市(厅)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其中,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其中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7名、三等奖限前5名;或获得社会科学或科技成果奖励。
7.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的完成人。
8.在基层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具备工作业绩中的4至7条之一(学术成果与工作业绩不能重复使用)。
(四)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工作业绩条件3条以上;学术成果条件3条以上,其中1至3条至少符合1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