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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面议 2024-10-15 07:00:02 538次浏览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你用人,我管人”。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单位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很显然,用工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单位负责。

这样,用工单位用人,派遣单位管人,这种用工方式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工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单位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单位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的补充,虽然名称叫劳务派遣,但是却和劳务关系没有联系。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先建立劳动关系,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指派给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一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所以称之为劳务派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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