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带法人股一起变更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按照监管机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由苑佳俊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公司在审批机构注册资本杠杆率要求,发起股东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均有不同的要求。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规定:
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苑佳俊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三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一半。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五、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苑佳俊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八、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苑佳俊认可的其他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