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国家标准《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2018)对住宅厨房、卫生间等排气管道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第8.5.2条规定: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 ,适用于各种原材料制成的排烟气道(除硫铝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之外的原料必须取得相关新材料应用证书)。
以前烟道大多是以硫铝酸盐水泥内夹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内夹钢丝网及其它增强材料预制成而成。 自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排烟道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0h后,由于水泥预制烟道很难达到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要求,为了防止住宅排烟道内油垢积累日久成为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