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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3]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代理记账业务工作程序:

a. 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b.根据公司情况,设立公司账簿,进行建账初始化;

c.指导出纳完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存货仓库明细账;

d.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填写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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