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每班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b.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过额定起重量时不吊;
③吊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挂不牢不吊;
④吊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⑤抱闸或其它制动装置失灵不吊;
⑥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⑦歪拉斜挂不吊;
⑧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⑨埋在地下物件不吊;
⑩带棱角块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c.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切断电源,检查原因并及时排除。
工作前
a. 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装置等部件按点检卡的要求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先予排除。
b.操作者必须在确认走台或轨道上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当电源断路器上加锁或有告示牌时 ,应由原有关人除掉后方可闭合主电源。
主要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门式起重机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测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露天作业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或电动吸盘(起重电磁铁),或同时使用其中二种或三种。
专用门式起重机中相同和类似部分亦可参照使用。
造船龙门起重机
用于船台拼装船体,常备有两台起重小车:一台有两个主钩,在桥架上翼缘的轨道上运行;另一台有一个主钩和一个副钩,在桥架下翼缘的轨道上运行,以便翻转和吊装大型的船体分段。起重量一般为100~1500吨;跨度达185米;起升速度为2~15米/分,还有0.1~0.5米/分的微动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