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
游戏、音乐娱乐、动漫、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艺术品、比赛活动
如果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
1、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转让(文网文办理)--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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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