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准备的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
(七)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方。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以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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