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 附贴批单、批注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 保险单、保险凭证及人员清单;
(三) 保险条款;
(四) 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受益人变更
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或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由于不同专业、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分别不同专业、工种办理。如分建筑工人、航海船员、筑路工人、海上捕鱼、海上钻探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投保人是团体或单位,被保险人是该团体或单位的在职人员。保险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中任意选定,保险费由团体或单位汇总支付,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