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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不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个人不得私自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废矿物油。同时,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