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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批准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认证机构除根据审核报告外,还应取得企业由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以下材料。
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证明文件或批文复印件;
②通过“三同时”验收报告的证明文件或批文复印件;
③污染物排放达标证明文件;
④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证明文件;
⑤管理权限在省级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由其出具以上证明文件,体系运行期间未受到环境执法处罚的证明文件。